发布时间:2020-05-26 09:11:1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申请方式 (一)邮寄提交 邮寄地址: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中兴南路112号 邮编:516081 收件人: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法制科 特别提示:请在信封上注明“行政复议申请”字样,请通过EMS、挂号信或平邮的方式邮寄。 (二)当面提交 接待地址: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接待时间:工作日 特别提示:到达我局后,请至传达室说明事由为申请行政复议,由传达室工作人员与法制科联系。 (三)互联网渠道提交 接收电子邮箱:dywswfuyiyingsu@dayawan.gov.cn 特别提示:请通过电子邮件将行政复议申请和相关材料发送到接收电子邮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