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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关于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5-15 08:56:3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惠湾税强扣〔2023〕5号

惠州市凯联达投资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1300692489125E

鉴于你(单位)(地址:惠州大亚湾西区龙海二路47号恒大龙郡花园4栋109-113号房 欠缴所属期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企业所得税,合计税款75553031.97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3年2月21日起从你(单位)惠州农村商业银行大亚湾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3559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款(大写):叁仟零陆拾伍万元整(¥30,650,000.00)

     金(大写):零元整(¥0.00)

       款(大写):零元整(¥0.00)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计(大写):叁仟零陆拾伍万元整(¥30,650,000.00)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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