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湾税强扣〔2023〕5号
惠州市凯联达投资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1300692489125E)
鉴于你(单位)(地址:惠州大亚湾西区龙海二路47号恒大龙郡花园4栋109-113号房) 欠缴所属期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企业所得税,合计税款75553031.97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3年2月21日起从你(单位)惠州农村商业银行大亚湾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3559)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叁仟零陆拾伍万元整(¥30,650,000.00)
滞 纳 金(大写):零元整(¥0.00)
罚 款(大写):零元整(¥0.00)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合 计(大写):叁仟零陆拾伍万元整(¥30,650,000.00)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