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委托代征协议公告
惠湾税 税告 〔2023〕 6 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十六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终止,按规定停止履行委托代征职责。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2023年04月14日
终止委托代征协议纳税人
序号 |
文书字轨 |
受托方纳税人名称 |
受托代征人联系电话 |
受托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
委托代征范围 |
代征期限起 |
代征期限止 |
委托代征税种及附加 |
计税依据及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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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联系地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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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惠湾税 税终委〔2023〕001号 |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惠州大亚湾供电局 |
5574611 |
林明喜 |
|
5574611 |
销售分布式光伏发电产品的其他个人因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取得款项应缴纳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
2022-07-01 |
2025-06-30 |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
增值税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增值税7%附征。教育费附加按照增值税3%附征。地方教育附加照增值税2%附征。个人所得税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印花税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
公告日期 |
2023年4月14日 |
税务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