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城税 税告 〔2022〕 10 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十六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终止,按规定停止履行委托代征职责。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城区税务局
2022年7月21日
终止委托代征协议纳税人
序号 |
文书字轨 |
受托方纳税人名称 |
受托代征人联系电话 |
受托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
自然人 |
委托代征范围 |
代征期限起 |
代征期限止 |
委托代征税种及附加 |
计税依据及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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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联系地址 |
联系电话 |
户籍所在地地址 |
现居住地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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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附加 按照增值税2%附征,教育费附加 按照增值税3%附征,增值税 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照增值税7%附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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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
税务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