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对我局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的纳税人进行公告送达(名单及文书见附件)。
请相关纳税人及时到我局(地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南亨西路13号)领取《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阳区税务局淡水税务分局
2024年4月1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对我局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的纳税人进行公告送达(名单及文书见附件)。
请相关纳税人及时到我局(地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南亨西路13号)领取《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阳区税务局淡水税务分局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