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现将截至2023年6月30日我区累计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的企业(单位)、10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个人)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现将截至2023年6月30日我区累计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的企业(单位)、10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个人)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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