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w
发布时间:2023-07-13 17:31:05来源:征收管理股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现将截至2023年6月30日我区累计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的企业(单位)、10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个人)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