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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委托代征协议公告
发布时间:2022-02-24 09:04:3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十六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终止,按规定停止履行委托代征职责。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2022年2月24


终止委托代征协议纳税人

序号

文书字轨

受托方纳税人名称

受托代征人联系电话

受托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自然人

委托代征范围

代征期限起

代征期限止

委托代征税种及附加

计税依据及税率

姓名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户籍所在地地址

现居住地地址

 

 

 

 

 

1

惠仲税 税委 〔20202

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仲恺支行

3218536

刘金华

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白云路金茂商业广场一楼B1

3218536

 

 

农商行受托代开普通发票所产生的应征税款

2020-08-01

2023-07-31

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 委托代征的增值税;税率:7%,增值税 增值税发票上注明金额的不含报价、税款一律采用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征收率为3%,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教育费附加 委托代征的增值税;税率:3%,地方教育附加 委托代征的增值税;税率:2%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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