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十六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终止,按规定停止履行委托代征职责。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2022年2月24日
终止委托代征协议纳税人
序号 |
文书字轨 |
受托方纳税人名称 |
受托代征人联系电话 |
受托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
自然人 |
委托代征范围 |
代征期限起 |
代征期限止 |
委托代征税种及附加 |
计税依据及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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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联系地址 |
联系电话 |
户籍所在地地址 |
现居住地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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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惠仲税 税委 〔2020〕 2号 |
惠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仲恺支行 |
3218536 |
刘金华 |
惠州市仲恺高新区陈江街道白云路金茂商业广场一楼B1 |
32185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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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受托代开普通发票所产生的应征税款 |
2020-08-01 |
2023-07-31 |
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城市维护建设税 委托代征的增值税;税率:7%,增值税 增值税发票上注明金额的不含报价、税款一律采用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征收率为3%,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教育费附加 委托代征的增值税;税率:3%,地方教育附加 委托代征的增值税;税率: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