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仲税 税告〔2023〕6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按委托代征协议履行委托代征职责。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2023年4月10日
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纳税人
序号 |
文书字轨 |
受托方纳税人名称 |
受托代征人联系电话 |
受托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
自然人 |
委托代征范围 |
代征期限起 |
代征期限止 |
委托代征税种及附加 |
计税依据及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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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联系地址 |
联系电话 |
户籍所在地地址 |
现居住地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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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销售分布式光伏发电产品的其他个人因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取得款项应缴纳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确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及附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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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 |
税务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