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龙口镇荣兴副食商店等2115户纳税人(名单详见附件):
为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现向你单位(个人)公告送达2024年度定额情况(详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若你单位有需要纸质核定通知书,可到各主管税务机关领取。
在此期间,如你户月(季)应纳税经营额(所得额)达到起征点的,应于次月(季)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税款,连续三个月达到起征点,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重新核定定额。否则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理。
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定额通知公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告知事项如下:
1.在此期间,如你户应纳税经营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100000元/月以上(300000元/季以上),应于次月(季)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税款,连续三个月达到起征点,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重新核定定额。
2.你(单位)如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
(1)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者税控系统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2)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
(3)核定经营额未达到起征点而实际经营额达到起征点;
(4)月应纳税经营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百分之三十 。
3.不按规定的期限进行申报或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鹤山市税务局古劳税务分局
2024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