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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鹤山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公告
(2024年3号)
发布时间:2024-04-12 17:18: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鹤山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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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我分局已向你(单位)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税务事项通知书》视为送达。

现限你(单位)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我分局办理缴纳税款,逾期我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理。

你(单位)若同我分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限期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鹤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税务事项通知书》领取地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街道文华路106号

咨询电话:3912366

办税服务厅地址: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路35号鹤山市行政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3912366


国家税务总局鹤山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2024年4月12日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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