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我区至2024年3月31日止,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的企业(单位),且至公告之日前一天仍未清缴的欠税情况予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江海区税务局
2024年4月1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我区至2024年3月31日止,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的企业(单位),且至公告之日前一天仍未清缴的欠税情况予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江海区税务局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