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开平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关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的公告(2024年第3期)
发布时间:2024-03-15 10:11:1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开平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开平市中祥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名单详见附件):

(单位)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我分局已向你(单位)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税务事项通知书》视为送达。

现限你(单位)自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不缴我局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你(单位)若同我分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限期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开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税务事项通知书》领取地址:开平市东胜路39号

咨询电话:3912366

 

国家税务总局开平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2024315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