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十六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终止,按规定停止履行委托代征职责。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产业转移工业园税务局
2020年10月13日
终止委托代征协议纳税人
序号 |
文书字轨 |
受托方纳税人名称 |
受托代征人联系电话 |
受托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
自然人 |
委托代征范围 |
代征期限起 |
代征期限止 |
委托代征税种及附加 |
计税依据及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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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联系地址 |
联系电话 |
户籍所在地地址 |
现居住地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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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揭产业园税 税终委 〔2020〕 1 号 |
揭阳市蓝城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
06638210139 |
张俊明 |
揭阳市蓝城区磐东街道城西村工业区 |
06638210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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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星、分散销售砖、瓦、灰、砂、土、石的纳税人;辖区内专业市场及零星分散增值税 |
2019-11-01 |
2022-10-31 |
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
增值税 按销售额和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地方教育附加 实际缴纳增值税的2%计算应纳费额,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增值税的3%计算应纳费额,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际缴纳增值税的7%计算应纳税额,个人所得税 按税法及有关法规执行,印花税 按应税合同金额和适用税率计算 |
公告日期 |
2020年10月13日 |
税务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产业转移工业园税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