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四条、第六条和第九条的规定,现将我县截至2024年3月31日,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的且至本次公告前一日仍未清缴的欠税情况(见附件)予以公告。
附件:1.正常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2.非正常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揭西县税务局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