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终止委托代征协议公告
揭西税 税告 〔2022〕 14 号
发布时间:2022-11-24 14:38:49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揭西县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十六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签订的委托代征协议终止,按规定停止履行委托代征职责。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揭西县税务局

2022年11月22日

终止委托代征协议纳税人

 

序号

文书字轨

受托方纳税人名称

受托代征人联系电话

受托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委托代征范围

代征期限起

代征期限止

委托代征税种及附加

计税依据及税率

姓名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1

揭西税 税委 〔20211

揭西县良田乡公共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

18122636609

刘志丰

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良田乡

18122636609

揭西县范围内从事零星、分散销售砂、土、石、砖、瓦、灰产品,且未纳入税务机关管理的个人。

2021-08-01

2024-07-31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增值税 按代开普通发票的销售额和3%征收率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依1%税率征收,教育费附加 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依3%费率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依2%费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符合相关规定实行核定征收的非定期定额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按《揭阳市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符合个人所得税查账(据实)征收或其他核定征收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印花税 按应税合同金额依适用税率征收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