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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普宁市税务局关于非正常户认定的公告(2023年第5号)
发布时间:2023-05-12 15:36:0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普宁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第二条的规定,“普宁市池尾言之珠宝商行”等201户纳税人(详见附件)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普宁市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现按规定对非正常户纳税人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告。以上非正常户纳税人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非正常户认定基本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普宁市税务局

           2023512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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