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四条和第六条的规定,现将普宁市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欠缴税款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企业或单位、欠缴税款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且至本次公告前1日仍未清缴的欠税情况(见附件)予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普宁市税务局
2023年1月2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四条和第六条的规定,现将普宁市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欠缴税款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企业或单位、欠缴税款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且至本次公告前1日仍未清缴的欠税情况(见附件)予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普宁市税务局
2023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