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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普宁市税务局欠税公告(2023年第1号)
发布时间:2023-01-20 15:59:4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普宁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四条和第六条的规定,现将普宁市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欠缴税款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企业或单位、欠缴税款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且至本次公告前1日仍未清缴的欠税情况(见附件)予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普宁市税务局

2023年1月20日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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