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普宁市税务局导税服务项目简易磋商公告
发布时间:2024-02-05 11:11:4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普宁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国家税务总局普宁市税务局于2024年2月21日15时00分就国家税务总局普宁市税务局导税服务项目进行简易磋商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

一、项目内容

1.项目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普宁市税务局导税服务项目

2.项目编号:GDXR023FCG1113PN

3.项目类型:服务类项目

序号

项目内容

数量

最高限价

(人民币/元)

服务期

1

国家税务总局普宁市税务局导税服务项目

1 项

650000.00(包含可预见和不可预见的一切税费)。

一年,即自2024年3月1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止。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供应商资格

1、供应商须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投标(响应)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 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投标的,须提供总公司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2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新成立的单位提供成立至今的月度或季度财报;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 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五)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3、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提供报价人在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信息》(http://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www.ccgp.gov.cn)查询结果截图)

三、报名及响应形式

1.参与人应对所有内容进行响应,不允许只对其中部分内容进行响应。参与人未对所有内容进行响应的,按该参与人未响应采购文件处理。

2.响应性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具体内容及格式见本文件第二部分简易磋商须知。

3.报名时间: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2月9日(节假日除外),每天上午9:00至11:30时,下午14:30至17:00时(北京时间)

报名时须提供如下报名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1)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报名的,应出具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注:已取得“三证合一”的企业,对于上述(2到4项)只需提供新版“营业执照”。

4.报名地点:普宁市流沙大道西18号北侧普宁市食品工业总公司办公楼西起第二间至第七间

5.递交响应性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2月21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

递交地点:普宁市流沙大道西18号北侧普宁市食品工业总公司办公楼西起第二间至第七间

6.磋商时间:2024年2月21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

磋商地点:普宁市流沙大道西18号北侧普宁市食品工业总公司办公楼西起第二间至第七间

四、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五、采购单位及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名称:国家税务总局普宁市税务局

采购单位地址:普宁市流沙北街道赵华路西

联系人:蔡女士

联系方式:0663-2228374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广东祥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普宁市流沙大道西18号北侧普宁市食品工业总公司办公楼西起第二间至第七间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陈先生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电话:0663-2864689

邮箱:gdxrzb@163.com

                                                                 

                                                                                   2024年2月5日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