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6〕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 号)
公示途径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探索官方网站、网上税务局、微信公众号、手机客户端等政务新媒体公开。
公示内容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下列模板,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开。
定期定额户税款核定初步结果
序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
纳税人名称 |
业主姓名 |
经营地点 |
所属行业 |
定额项目 |
调整额度(幅度) |
调整原因 |
核定有效期起 |
核定有效期止 |
税款核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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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应纳税经营(所得)额 |
月核定应纳税额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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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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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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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程序
(1)公示时限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信息采集审核
税源管理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向办税服务厅传递。
(3)信息发布
在办税服务厅公示的,办税服务厅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在税源管理部门办公场所公告栏公开的,税源管理部门自审核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发布。
(4)公示期限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