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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定额户税款核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
发布时间:2019-11-12 17:20: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公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6〕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 号)

公示途径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探索官方网站、网上税务局、微信公众号、手机客户端等政务新媒体公开。

公示内容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下列模板,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开。

定期定额户税款核定初步结果

序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业主姓名

经营地点

所属行业

定额项目

调整额度(幅度)

调整原因

核定有效期起

核定有效期止

税款核定情况

核定应纳税经营(所得)额

月核定应纳税额合计

1

2

公示程序

(1)公示时限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信息采集审核

税源管理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向办税服务厅传递。

(3)信息发布

在办税服务厅公示的,办税服务厅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在税源管理部门办公场所公告栏公开的,税源管理部门自审核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发布。

(4)公示期限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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