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我区至2023年6月30日止,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此数)的企业(单位)以及累计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此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名单,且至公告前一天仍未清缴的予以公告。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茂南区税务局2023年第二季度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2.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茂南区税务局2023年第二季度非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茂南区税务局
202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