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我区至2023年9月30日止,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此数)的企业(单位)名单,且至公告前一天仍未清缴的予以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茂南区税务局2023年第三季度欠税公告清册(企业和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茂南区税务局
2023年10月2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我区至2023年9月30日止,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此数)的企业(单位)名单,且至公告前一天仍未清缴的予以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茂南区税务局2023年第三季度欠税公告清册(企业和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茂南区税务局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