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我市2021年6月30日止,欠缴税款不超过200万元的企业、单位及累计欠缴税款不超过1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个人,且至公告之日前一天仍未清缴的予以公告。
附件1: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2021年第2季度)
附件2:非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2021年第2季度)
2021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