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我县截至2021年12月31日,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企业、单位纳税人以及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至本次公告前1日仍未清缴的欠税情况予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埔县税务局
2022年1月2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我县截至2021年12月31日,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企业、单位纳税人以及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至本次公告前1日仍未清缴的欠税情况予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大埔县税务局
202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