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我县至2023年12月31日止,欠税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企业和欠税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个体户(个人)至本次公告前1日仍未清缴的欠税情况,以及欠税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非正常户企业和欠税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非正常户个体工商户欠缴税款情况予以公告。
附件1: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2023年第四季度)
2:非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2023年第四季度)
国家税务总局大埔县税务局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