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对自然人光伏发电的税收征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蕉岭县税务局决定自2024年3月1日起,委托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梅州蕉岭供电局对辖区内未进行税务登记(含临时登记)的自然人光伏发电项目销售电力产品代开发票和代征税款工作。
一、代征、代开范围:辖区内未进行税务登记(含临时登记)的自然人光伏发电项目销售电力产品。
二、代征税种及附加: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代开发票种类: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四、代开发票品目:光伏发电。
五、代开期限: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蕉岭县税务局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