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四条、第六条和第九条的规定,现将梅江区辖区内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情况(见附件)予以公告。
附件: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第二季度)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梅江区税务局
2020年7月2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四条、第六条和第九条的规定,现将梅江区辖区内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以及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情况(见附件)予以公告。
附件: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第二季度)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梅江区税务局
2020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