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至2021年9月30日止梅江区辖区内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以及当前状态为非正常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情况(见附件)予以公告
附件:1.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2.非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梅江区税务局
2021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