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我区截止至2021年3月31日止,欠缴税收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企业(单位)和欠税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个人),至本次公告前1日仍未清缴的欠税情况以及欠税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非正常户企业和欠税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非正常户个体工商户欠缴税款情况予以公告。
附件:2021年第2号区级欠税公告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梅县区税务局
2021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