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我区截至2024年3月31日止,欠缴税收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企业至本次公告前1日仍未清缴的欠税情况,以及欠税200万元以下的非正常户企业和欠税10万元以下的非正常户个体工商户(个人)欠缴税款情况予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梅县区税务局
2024年4月1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我区截至2024年3月31日止,欠缴税收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企业至本次公告前1日仍未清缴的欠税情况,以及欠税200万元以下的非正常户企业和欠税10万元以下的非正常户个体工商户(个人)欠缴税款情况予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梅县区税务局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