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的规定,现将我县至2021年12月31日止欠缴税收200万元以下的企业及欠缴税收10万元以下的个体户(个人)且至公告之日前一天仍未清缴的欠缴税款情况(见附件)予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平远县税务局
2022年1月2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 》的规定,现将我县至2021年12月31日止欠缴税收200万元以下的企业及欠缴税收10万元以下的个体户(个人)且至公告之日前一天仍未清缴的欠缴税款情况(见附件)予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平远县税务局
2022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