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我县至2023年3月31日止欠缴税收200万元以下的企业且至公告之日前一天仍未清缴的欠缴税款情况(见附件)予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平远县税务局
2023年4月1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我县至2023年3月31日止欠缴税收200万元以下的企业且至公告之日前一天仍未清缴的欠缴税款情况(见附件)予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平远县税务局
202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