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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公告(平税 税告 〔2024〕 3 号)
发布时间:2024-03-15 15:22:19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平远县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十一条规定,下列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按委托代征协议履行委托代征职责。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平远县税务局

2024年3月15日

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纳税人

序号

文书字轨

受托方纳税人名称

受托代征人联系电话

受托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自然人

委托代征范围

代征期限起

代征期限止

委托代征税种及附加

计税依据及税率

姓名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户籍所在地地址

现居住地地址

1

平税 税委 〔2024〕 1 号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梅州平远供电局

159****2321

陈瑜辉

 

159****2321

 

 

未进行税务登记(含临时登记)的自然人光伏发电项目销售电力产品

2024-03-01

2024-12-31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

增值税 发电销售额 3%,城市维护建设税 增值税额5%,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额3%,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额2%,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5%~35%

公告日期

2024年03月15日

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平远县税务局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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