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华县支公司华城镇营销服务部等20户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五华县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现将我局2023年7月1日至7月31日认定的非正常户予以公告。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华县支公司华城镇营销服务部等20户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五华县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现将我局2023年7月1日至7月31日认定的非正常户予以公告。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