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鸿安种养专业合作社等13户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兴宁市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现将我局2023年1月1日至1月31日认定的非正常户予以公告。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兴宁市税务局
2023年2月3日
兴宁市鸿安种养专业合作社等13户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兴宁市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现将我局2023年1月1日至1月31日认定的非正常户予以公告。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兴宁市税务局
2023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