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我市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欠缴税收200万元以下的企业及欠缴税收10万元以下的个体户(个人)且至公告之日前一天仍未清缴的欠缴税款情况,以及欠税200万元以下的企业及欠缴税收10万元以下的个体户(个人)的非正常户欠缴税款情况予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兴宁市税务局
2022年1月2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我市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欠缴税收200万元以下的企业及欠缴税收10万元以下的个体户(个人)且至公告之日前一天仍未清缴的欠缴税款情况,以及欠税200万元以下的企业及欠缴税收10万元以下的个体户(个人)的非正常户欠缴税款情况予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兴宁市税务局
2022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