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我县2022年第四季度累计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企业、单位及累计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情况予以公告。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阳山县税务局2022年第四季度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2.国家税务总局阳山县税务局2022年第四季度非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阳山县税务局
2023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