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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曲江区税务局关于委托韶关市曲江区
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代征税款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曲江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发布时间:2019-07-01 10:10: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曲江区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为进一步提升纳税人办税的便利性,加强曲江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曲江区税务局决定委托韶关市曲江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代征曲江区房屋出租税款。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代征税种及附加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二、代征范围

韶关市曲江区房屋出租

三、代征期限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四、代征单位不得向纳税人收取代征税款的手续费。

五、具体代征程序和税款的解缴,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双方订立的《委托代征协议书执行》。

六、咨询电话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曲江区税务局:0751-6666016

韶关市曲江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0751-6680418

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曲江区税务局

2019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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