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现将我县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的企业(单位)、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的欠税情况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
1.2023年第四季度(正常户)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2.2023年第四季度(正常户)个体工商户、个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3.2023年第四季度(非正常户)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4.2023年第四季度(非正常户)个体工商户欠缴税款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仁化县税务局
2024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