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第四条、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定,现将我县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的企业(单位)、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的欠税情况予以公告。
附件1:企业或单位2023年第四季度欠缴税款情况表(正常户)
附件2:企业或单位2023年第四季度欠缴税款情况表(非正常户)
附件3:个体工商户或个人2023年第四季度欠缴税款情况表(正常户)
附件4:个体工商户或个人2023年第四季度欠缴税款情况表(非正常户)
国家税务总局乳源瑶族自治县税务局
2024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