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我区截至2023年12月31日,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的企业(单位),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个人),予以公告。
附件:潮阳区税务局2023年第四季度纳税人(企业、单位、个人)欠税公告信息表
国家税务局税务总局汕头市潮阳区税务局
2024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