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我区截至2022年9月30日止,欠缴税款不超过200万元的企业(单位),予以公告。
附件:1.纳税人(企业、单位)欠税公告信息表(龙湖2022年第三季度、正常户)
2.纳税人(企业、单位)欠税公告信息表(龙湖2022年第三季度、非正常户)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
2022年10月3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我区截至2022年9月30日止,欠缴税款不超过200万元的企业(单位),予以公告。
附件:1.纳税人(企业、单位)欠税公告信息表(龙湖2022年第三季度、正常户)
2.纳税人(企业、单位)欠税公告信息表(龙湖2022年第三季度、非正常户)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
202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