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我区截至2023年6月30日止,欠缴税款不超过200万元的企业(单位)及欠缴税款不超过10万元的个体工商户(个人),予以公告。
附件1:纳税人(企业、单位)欠税公告信息表(龙湖2023年第第二季度、正常户)。
附件2:纳税人(企业、单位)欠税公告信息表(龙湖2023年第二季度、非正常户)。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
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