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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公告(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催报)
发布时间:2023-09-06 16:44:4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毕记宏等44位纳税人:

你单位 (个人)未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限你单位 (个人)于本公告送达之日起12日内,至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并接受税务处理。

如对公告内容不服,可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汕头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公告送达清单 (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催报)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

2023年9月5日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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