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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9-20 16:11:1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对部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以下统称“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作了调整。为确保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后各项税费管理服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涉及调整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后,尚未办结的事项由新主管税务机关衔接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款三方协议书》继续有效。纳税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文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纳税人已领用的发票、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三、本通告自2023年9月23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1、调整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名单

       2、调整后主管税务机关基本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龙湖区税务局

2023年9月20日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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