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关于及时补缴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温馨提醒
发布时间:2023-12-20 15:28:4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澳县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尊敬的缴费人:

根据政策规定,2022年阶段性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政策到期后,可允许企业在2023年12月31日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逾期补缴的,将自2024年1月1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如您已享受上述缓缴政策,请及时缴纳费款,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或对社保权益造成不利影响(《部分享受缓缴政策用人单位信息》详见附件)。

联系电话:0754-86815586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澳县税务局

2023年12月20日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