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的规定,现将我区截至2022年12月31日累计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企业(单位)、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个体工商户予以公告。
附件:
1.非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2.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城区税务局
2023年1月2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的规定,现将我区截至2022年12月31日累计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企业(单位)、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个体工商户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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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2.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城区税务局
2023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