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5号)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中断的缴费,不得补缴。根据《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11号)规定,我省2022年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为维护灵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跨月不能补缴。
二、受疫情影响尚未申报缴纳2022年1月至12月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请在2023年12月31日前通过办税服务厅完成补申报和费款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海丰县税务局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