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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灵活就业人员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温馨提醒
发布时间:2023-04-28 11:47:59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丰县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各灵活就业人员: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5号)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中断的缴费,不得补缴。根据《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11号)规定,我省2022年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为维护灵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跨月不能补缴。

二、受疫情影响尚未申报缴纳2022年1月至12月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请在2023年12月31日前通过办税服务厅完成补申报和费款缴纳。



国家税务总局海丰县税务局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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