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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社保年度社保费缴费基数上下限和部分险种费率调整的温馨提示
发布时间:2023-07-04 08:45:3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丰县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各缴费(单位)人:

根据《关于公布2022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2023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3〕22号)的规定,现将我市2023社保年度养老、失业和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告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上下限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26421元,缴费基数下限4190元。

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26421元,缴费基数下限4190元。请已委托税务机关批扣的缴费人提前在签约的银行账户中备足款项。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24369元,缴费基数下限1620元。

特定人员单项工伤:缴费基数上限26421元,缴费基数下限5284元。

以上调整执行时间: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根据《关于做好省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衔接工作的通知》(汕人社函〔2023〕140号),为更好与省工伤保险新浮动政策进行衔接,2023年7月1日起,我市工伤保险暂停原浮动费率,恢复工伤保险各行业风险类别的基准费率,待省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出台后再统一进行浮动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海丰县税务局

202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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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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