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规定,2024年3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认定为非正常户,现予以公告(名单见附件)。其应纳税款仍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追征。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2024年4月7日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规定,2024年3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认定为非正常户,现予以公告(名单见附件)。其应纳税款仍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追征。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202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