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我区至2022年12月31日止,欠缴地方税收不超过200万元的企业(单位)和欠缴税款不超过10万元的自然人(个人)至公告之日前一天仍未清缴的予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2023年1月2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将我区至2022年12月31日止,欠缴地方税收不超过200万元的企业(单位)和欠缴税款不超过10万元的自然人(个人)至公告之日前一天仍未清缴的予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税务局
2023年1月20日